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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绝大多数情况不是二夫妻为一户,而是一个大家庭为一户,通常包括子女、夫妻一方的父母等,必须先离婚再分家析产。 夫妻离婚后,作为户主一方的被告对拆迁房屋、拆迁款拥有控制权,原告只能诉讼维权。 诉讼维权须先委托律师调取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选房抽签结果确认书、回迁安置协议书、回迁安置结算明细表等材料。 如果拆迁安置人员中的老人去世,需将其在世的继承人作为诉讼当事人,须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调取被继承人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等的身份信息及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拆迁安置面积按照民法典第六编关于继承的规定处理,继承的份额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典第五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处理。 只要房屋安置到户,法院就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或是确定拆迁安置房屋的合同权利,不必等到办出不动产权证再诉讼。 拆迁安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依照相关拆迁政策及房屋登记管理规定办理;诉讼时未办出不动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对产权证的办理不做判决。 案例一: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熊**与被告三孙**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户口迁入女方父母家,享受了拆迁安置福利。在三套拆迁安置房分配前,双方协商离婚,婚生子随女方生活。因拆迁安置房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成诉。 根据拆迁安置协议,原告享有安置面积55方,原告与被告三的独生子享有55方,独生子女再加55方。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拆迁安置面积82.5平方米归原告熊**所有。 2、判决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象山社区之江家园*区*幢*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89.86平方米)归原告熊**所有。 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熊**办理上述房屋权属变更手续。 【被告主要抗辩意见】 1、独生子女增加的55方属于孩子; 2、不给原告房子,原告只有55方,可以补偿钱给原告; 3、离婚后才分的房子,申请政府收回分给原告的安置面积。 【争议事项】 独生子女增加的55方属于独生子女还是其父母; 原被告双方共安置了三套房子,原告是否有权利分一套;如果分一套,差额面积按多少计价; 离婚在安置房分配之前,政府是否要收回给男方的安置面积。 【法院判决】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06民初9036号 原告:熊**,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 被告:孙**, 被告:沈**, 被告:孙某, 被告:熊某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关于原告可享有的安置面积。根据安置协议书,每个符合安置政策的安置人口均享有5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原告被列为拆迁安置人口,故可享有5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因熊某属独生子女,可享受“加一”待遇,该待遇系对独生子女父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也是对父母的一种生活保障,应认定为父母共有,现原告与孙某已经离婚,故应由双方各自享有27.5平方米。因此,原告享有的份额共计82.5平方米。 …… 因案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屋,目前尚不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象山社区之江家园*区*幢*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89.86平方米)归原告熊**所有; 二、熊**支付孙**、沈**、孙某、熊某款项291716.4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预收31472元,应收27849元,由孙**、沈**、孙某、熊某负担13924元,由熊**负担13925元。 审 判 长 刘小亮 人民陪审员 汪云龙 人民陪审员 徐灿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倪倩虹 案例二: 【审理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女方从外地嫁到杭州多年,亦生育子女,被告家拆迁,男方作为户主占有拆迁款、拆迁房屋,女方享受不到,不得已先起诉离婚,后起诉分家析产。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康锦苑*幢*单元180*室(面积65.31平方)、康盛苑*幢*单元170*室(面积59.84平方)归原告胡**所有; 2、判令被告陈**协助原告将该二套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至原告胡**名下; 3、判令被告陈**将康盛苑*幢*单元170*室腾空交付给原告胡兴查; 4、判令被告陈德祥支付原告拆迁款**万元。 【被告主要抗辩意见】 1、房子建于婚前,拆迁安置款女方没份; 2、女方只享有55方安置面积,要房子需要给男方钱。 【争议事项】 1、被拆迁的老房子建于婚前还是婚后; 2、原告享有的拆迁安置面积是否仅有55方; 3、拆迁安置款女方是否有份。 【法院判决】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5民初6243号 原告:胡**,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 被告陈**,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杭州市拱墅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陈某,男,汉族,200*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院认为,……,一、案涉房屋在原告与陈**婚姻关系期间建造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案涉房屋及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 …… 陈某作为独生子女增加1人安置面积是独生子女父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奖励,是对父母的一种生活保障,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属父母共有,故增加的55平方米应当是原告、陈**各享有27.5平方。……。上述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办理产权应依照相关拆迁政策及房屋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如能办理产权登记,陈**、陈某应予以协助。 判决如下: 一、座落于杭州市拱墅区康锦苑*幢*单元180*室(面积65.31平方)、康盛苑*幢*单元170*室(面积59.84平方)房屋归原告胡**所有; 二、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腾空杭州市拱墅区水韵康桥·康盛苑**幢**单元**室房屋并交付给原告胡**; 三、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胡**200000元; 四、驳回原告胡**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988元,由原告胡**负担15000元,被告陈**负担3988元。 审 判 长 于 雷 人民陪审员 周 超 人民陪审员 裘韵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施水娇 代书记员 王 熠 案例三: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户口调入女方家,结婚四年后2006年9月拆迁,2011年8月双方诉讼离婚,婚生女归女方抚养,2011年1月拆迁房安置到户,男方住一60.73方的小套。就安置房和拆迁补偿款的事情,男方与女方家协商9年之久都无法解决。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蒋**户的拆迁安置面积中75平方米归原告杨*所有(购进该75平方米的价款79245元被告已经代为支付,原告自愿返还被告); 2、判决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花园*安苑*幢4单元*02室(建筑面积60.73平方米)房屋归原告杨*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手续。 3、判令被告按房屋市场价支付原告杨*14.27平方的房屋价款371020元[26000元/平方*(75-60.73=14.27平方)]。 …… (简而言之,原告杨*要的是一套60.73方的房子和371677元) 【被告主要抗辩意见】 1、原告对被拆迁房屋没有任何投入,不应享有拆迁利益; 2、原告无权要求60.73方的房子归其所有,应该支付所住房子9年的租金38万元给被告; 3、原告未尽过对婚生女的抚养义务,无权要求独生子女的25方归其所有; 4、诉讼时效已过。 【争议事项】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是否为拆迁安置人口,是否享有拆迁安置利益及具体金额; 关于“加1”的房屋拆迁份额的归属。 【法院判决】 一审判给原告杨*一套房子和118729.37元;原告不服上诉,二审判给原告即上诉人杨*的是一套房子和352056.37元。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6民初6764号 原告:杨*,男, 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男,195*年*月**日出生, 被告:王**,女,195*年*月**日出生, 被告:蒋妙*,女,198*年*月**日出生, 被告:蒋雨*,女,200*年*月**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蒋妙*,系蒋雨*之母 四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院认为,……。因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系二个不同概念,拆迁补偿是对原建筑物的价值补偿,该补偿应归原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共同所有,而拆迁安置是根据该户内人员的多少而确定,按实际安置人数计算进行房屋安置。在原被告双方未能就具体分割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院从各方当事人居住条件、经济能力、身份关系、共同生活情况以及房屋的实际情况,结合原被告双方对该房屋取得以及对家庭生活贡献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原被告对于婚生女的拆迁面积份额各占50%,给予原告25 m2,给予原告自身拆迁面积份额40m2,原告总计获得拆迁面积65 m2。 ……,判决如下: 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花园*安苑*幢4单元*02室房屋归原告杨*使用(待房屋可办理权属证书时,蒋**、王**、蒋妙*、蒋雨*应配合将上述房屋产权办理至杨*名下)。 二、蒋**、王**、蒋妙*、蒋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折价款118729.37元。 三、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10元,由杨*负担1484元,由蒋**、王**、蒋妙*、蒋雨*负担8026元。 审 判 员 吕 后 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俊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民终10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 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男,195*年*月**日出生, …… 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院认为,……。案涉房产拆迁时安置面积的多少由安置人口决定,故杨*基于其被安置人的身份享有的安置面积与其他被安置人相同,即享有安置面积50 m2。……,杨*是否对女儿尽到抚养义务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故杨*可共计享有75 m2的安置面积,杨*当然有权居住在*安苑*幢4单元*02室。 ……,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2020)浙0106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维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2020)浙0106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蒋**、王**、蒋妙*、蒋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折价款352056.37元; 四、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10元,由杨*负担1484元,由蒋**、王**、蒋妙*、蒋雨*负担80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20元,由杨*负担3804元,由蒋**、王**、蒋妙*、蒋雨*负担15216元。 审 判 员 米 超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案例四: 【审理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签订拆迁协议时间为2010年5月25日,拆迁安置人员共4人,原告李*、被告丁*、被告丁*的父亲和爷爷。拆迁房屋安置时间2018年一套由被告家人占有使用,其它房屋安置时间为2020年10至12月。由于被告丁*的父亲和爷爷去世,发生继承,本案被告三、被告四是因为继承而进入诉讼。 原告李*与被告丁*的父亲系二婚,2010年7月经拱墅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4月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割了拆迁款,人民法院对原告要求确认拆迁安置面积的要求未予支持,告知待房屋实际安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康和嘉苑*幢1单元*02室(64.07平方米)归原告李*所有; 2、判令被告将康和嘉苑*幢1单元*02室交付给原告李*; 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至原告李*名下;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李*88259.6元[28600元/平方米*(应得面积67.156平方米--实得面积64.07平方米)]。 【被告主要抗辩意见】 被告凭借户主地位,对原告诉求不予理会。 【法院裁决】 被告在诉讼压力之下答应了原告的合理诉求,原告撤诉。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5民初316号 原告:李*,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男,汉族,199*年*月*日出生, 被告:丁国*,男, 被告:丁仙*,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丁*、丁国*、丁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审 判 员 褚 衍 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施 水 娇 代书记员 吴 菲 菲 案例五: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女方离婚后,由于与男方家庭之间的诸多经济纠纷无法分割拆迁安置房而成诉。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共有的拆迁安置面积中82.5平方米归原告陈*所有。 2、判决坐落于江干区三义苑*幢*单元*02室(79.55平方米)归原告陈*所有。 3、判令被告将江干区三义苑*幢*单元*02室腾空交付给原告陈*。 4、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江干区三义苑*幢*单元*02室的权属变更登记至原告陈*名下。 【被告主要抗辩意见】 1、同意*幢*单元*02室归原告,但不同意按市场价购买原告的(82.5-79.55)面积;被告装修该房子花费8万余元,原告需作价补偿。 2、原告未支付被告购房款93208.5元,不同意将房子过户给原告; 3、原告从被告处拿走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4、过渡费、奖励费等均已消耗殆尽。 【争议事项】 剩余2.95平方米面积是否按市场价2.6万元/ m2计算; 过渡费、奖励费等是否已经消耗; *幢*单元*02室房屋的装修残值多少(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了评估)。 【法院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04民初925号 原告:陈*,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金松*,男,汉族,195*年*月**日出生, 被告二:徐**,女,汉族,196*年*月*日出生, 被告三:金华*,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 被告四:金**,女,汉族,200*年*月*日出生, 监护人:金华*(被告三) …… 本院认为,……。陈*经过资格审核相关部门均确认了其安置资格,亦取得拆迁安置房79.55平方米的三义苑*幢*单元*02室并实际居住至今,基于上述事实本院对其基于拆迁安置资格取得相近面积的房屋所有权予以认可。现该房屋已登记在杭州市长睦大型居住区前期建设指挥部名下,经本院向该指挥部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城分局征求意见,其对拆迁安置表中确定的金松*户内安置人口及面积予以确认。陈*主张金松*户内其他成员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对该诉请本院确认房屋在具备办证条件时予以支持。……陈*应将装修款现值13230元支付给被告,并承担该评估费8000元。陈*享有的自有安置面积及独生子女奖励的一半共计82.5平方米。……。关于过渡费、奖励费等,被告提出已经在生活中自然消耗,本院认为该观点合理予以采信。 关于原告陈*诉请确认原被告共有的拆迁安置面积中82.5平方米归原告所有,因该项仅作为原告请求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事实,系支持房屋归属的事实与理由,可在说理部分阐明,如作为判项将与房屋所有权归属判项重复,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作为判项支持。 依照……,判决如下: 一、杭州市江干区三义苑*幢*单元*02室房屋归原告陈*所有; 二、被告金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具备办证条件时协助原告陈*办理杭州市江干区三义苑*幢*单元*02室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三、被告金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房屋折价款76700元; 四、原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金松*、……购房款、装修费共计106438.5元; 上述三、四项相抵,原告陈*需支付被告金松*、……款项29738.5元。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原告陈*预交案件受理费10275元,由原告陈*负担;按规定减半收取的被告金松*预交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陈*负担553元,被告负担347元;鉴定费80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审 判 员 张 夜 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 翩 翩 案例六: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三2017年11月协议离婚,对拆迁安置房一直无法协商处理;原告装修入住的房子也被户主断水断电空置多年;原告以为要办理出产权证才能诉讼而耽搁多年;安置人口中的户主父亲去世,被告五、被告六因继承而进入本案诉讼,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确定非常困难。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共有的拆迁安置面积中120平方米归原告黄**所有。 2、对原被告共有的5套拆迁安置房(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进行析产,判决西溪水岸*-3-10*室(面积81.73㎡)归原告黄**所有。 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西溪水岸*-3-10*室的权属变更登记至原告黄**名下。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黄**1007323.07元[30241元/㎡*(120㎡-81.73㎡)-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15万元=1157323.07元-150000元]。 5、诉讼费、原告支出的评估费25740元由原被告按分得房产面积的比例分担。 【被告主要抗辩意见】 1、原告只有8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认可享有独生子女的40平方米; 2、原告离婚后又生育一女,不应享有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3、根据拆迁协议,独生子女指的是被告三,而不是原告和被告三的女儿; 4、不同意承担鉴定费。 【争议事项】 原告是否符合独生子女母亲条件; 独生子女指的是谁; 差额面积补偿价如果确定(原告申请了对5套房屋均价进行评估); 鉴定费谁承担。 【法院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10民初6498号 原告:黄**,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王明*,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 被告二:张**,女,汉族,196*年*月*日出生 被告三:王*,男,汉族,199*年*月*日出生, 被告四:王*溪,女,汉族,201*年*月*日出生, 监护人:王*(被告三) 被告五:王明*,女,汉族,196*年*月*日出生, 被告六:王连*,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来事实: 2007年10月21日,王明*作为户主(乙方)与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三期工程建设指挥部(甲方)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载明:……,常住在册人口4人(包括王明*、王云*、张**、王*,其中王*系独生子女)。…… 2012年*月,王*与黄**登记结婚,双方于201*年*月生育一女取名王*溪。 2014年左右,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区域发展与治理中心出具的《安置户信息告知书》载明,王明*户协议人口5人,安置人口7人,安置面积为560平方米。包括王明*、张**、王*、黄**、王*溪、王云*,其中王*溪为独生子女,凭证按二人计算。 2017年**月**日,黄**和王*协议离婚,……。 2018年*月,黄**与案外人再婚,于2019年*月*日再次生育一女。 2021年3月19日,黄**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黄**申请对王明*户安置的案涉5套房屋在毛坯房状态下的平均单价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并委托浙江伟业房地产估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的,可以请求分割。因原告与被告三已离婚,具备分家析产的法律基础和事实基础。……。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拆迁安置补偿中王明*户独生子女的+1份额享受对象委托。《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王*系独生子女。但该协议书为2007年签订,而2014年左右的《安置户信息告知书》载明,王*溪为独生子女,凭证按二人计算。王明*作为户主,未对该告知书提出过异议,与拆迁单位签订了《五常街道多(高)层公寓回迁安置草签协议书》,并按照《结算通知书》支付了相应的房款,领取安置房屋。可见,《安置户信息告知书》记载的王明*户的家庭成员已经发生变动,且拆迁安置补偿内容更加详细明确,因此该表应当是根据安置户家庭最新现状来对2007年签订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最终的解释与落实,故王明*户中享受的独生子女的+1份额对象为被告王*溪。……。对于被告所称黄**现已再婚并再次生育子女,不应享受优惠政策的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享有王明*户拆迁安置中安置面积120平方米; 二、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水岸*幢3单元10*室房屋的房产权利归原告黄**享有; 三、被告……支付原告黄**房屋折价补偿款1053863.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支付原告黄**鉴定费128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393元,由原告黄**负担26449元,被告……负担989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国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雅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