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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拆迁安置  民间借贷  定金  离婚  继承  赠与  公司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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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成功过户并获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王**把车辆挂靠在被告杭州凯**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营运工作,合同约定挂靠三年,到期后被告不配合迁出,甚至在原告不再从事营运工作后仍然不配合迁出,最后车辆要保报废了,挂靠公司还说车辆报废补偿只给车主三分之一,原告忍无可忍起诉被告,法院判决被告违约、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赔偿原告。

案件小结:挂靠车辆的车主应该相信法律的公正,遭受挂靠单位侵权时可以诉讼维权。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执1888号

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杭州凯**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杭州凯**贸易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的(2018)浙0105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杭州凯**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杭州凯**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东风牌货车过户至申请人王**(身份证号码:……)名下。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凯**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77元和相应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杭州凯**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7077元的财产。

四、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凯**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五、被执行人杭州凯**贸易有限公司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王**支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婵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张 琦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5民初607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易德铭

被告:杭州凯普特贸易有限公司

……正文略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办理浙AX733R东风牌货车过户手续。

二、被告杭州**特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保险费4077元。

三、被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违约金3000元。

                         审 判 员  常 孝 永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代 书记员  马娟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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