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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使用真实姓名): 汤**在赌场放炮子,明知钱**赌博,借款给钱**,当然从形式上看借条是正常的,甚至还让钱**夫妻二人共同签名,由于收取砍头息,借款现金交付。俗话说得好,十赌九输,总有一天还不起的,反复多次借款后,钱**还不起了。汤**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到法院起诉钱**两夫妻,要求支付借款本金174000元、违约金34800元、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76000元、2020年6月11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元。 钱**以汤**明知借款用于赌博、借款合同无效抗辩,认可还欠借款本金35000元。经过一审(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决钱**还款158000元,)、二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均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的抗辩,判决钱**归还汤**35000元,驳回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小结: 1.证明借款用于赌博且汤**明知是本案的难点,是重中之重。 2.证明汤**收取了砍头息也是难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5民初5603号 原告:汤**,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被告:张**,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根据……,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15日第二次开庭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4000元;2.支付原告违约金34800元;3.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76000元(2020年6月11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4.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元。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汤**158000元; 二、驳回原告汤**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审判长包静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袁荣华 代书记员王奕清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民终7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孙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如下: 一、 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5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 二、 钱**、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汤**35000元; 三、 驳回汤**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审判长张蕊 审判员程雪原 审判员向夏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王 珊 一审被告钱**的主要抗辩意见 原告汤**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4000元缺乏事实依据,被告只需归还3.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原告汤**2018年1月10日并没有出借174000元给被告,该借款合同来源于原二笔借款及利息汇总。 2.被告钱**在赌场输光了自己的钱,还欠了赌债,大概2017年9月原告借款5万元给被告,预扣10%利息,实际支付4.5万元;大概2017年12月原告借款10万元给被告预扣10%利息,实际支付9万元。 3.第一笔4.5万元原告在被告家的地下室交给被告,然后***开车带二人一起去的赌场,晚上到被告家写的借款5万元的借款合同;第二笔9万元原告在被告家里交给被告,写的借款10万元的借款合同,第二天***开车带原告、被告二人一起去的赌场。 4.被告借的这二笔钱又全部输光,无力还钱,***多次逼债,于2018年1月10日在原告家里汇总以上二笔借款加上高额利息出具了该借款合同。 5.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已经归还原告10万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由此可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被告向原告共借款13.5万,已经归还10万元,只需再归还3.5万元。 钱**上诉状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第一项错误判决,改判返还金额为35000元。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的判决超出一审原告诉请范围。 1.被上诉人一审起诉的核心证据是2018年1月10日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74000元,对于该笔款项,被上诉人主张的是一次性现金交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开庭二次,二次开庭一审法院都明确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取款凭证予以佐证,但被上诉人自始至终未提供。 2.上诉人钱**、张**对174000元的构成,自认是三笔钱:2017年9月的5万元、2017年12月的10万元、2.4万元利息(月利率8分,二个月)。 3.一审法院认定的“款项258000元”由四部分组成,2018年1月的48000元,一审原告证人***的6万元债权、2017年9月的5万元、2017年12月的10万元。很显然,48000元、6万元既超出被上诉人一审诉请范围,也超出了上诉人自认范围。 4.被上诉人汤**及其一审证人***与上诉人之间的经济往来远不止以上四笔,被上诉人一审庭审中明确讲到她手上还有其它借条,也就是说48000元、6万元当事人之间不一定有争议,即使有争议也应该另案诉讼,因此一审法院将48000元、6万元纳入本案处理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将已预扣10%利息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是错误的。 1.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负有款项交付的举证责任。一审开庭二次,人民法院均明确要求被上诉人举证,但被上诉人未完成举证义务。 2.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9月的5万元、2017年12月的10万元属于本案案涉款项是基于上诉人自认。而上诉人自认的自始至终都是2017年9月实际是4.5万元、2017年12月实际是9万元。 3.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都是高利贷,放高利贷收取“砍头息”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上诉人认为无需举证,当然客观上也无法举证证明。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1年 6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