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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拆迁到回迁往往时隔多年,这期间家庭成员发生变动,如果曾经的独生子女结婚生子,拆迁协议确定的独生子女+1份额是否仍然享有?回迁时,又确定了独生子女。如果最终的+1份额只有一份,该+1属于谁?通常理解,独生子女指的是回迁时确定的独生子女。 【简介】 2007年10月21日签订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王*系独生子女;2014年左右出具的《安置户信息告知书》载明,王*溪为独生子女。因分家析产诉讼至法院,享受+1待遇的独生子女如何认定。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10民初6498号 原告:黄**,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王明*,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 被告二:张**,女,汉族,196*年*月*日出生 被告三:王*,男,汉族,199*年*月*日出生, 被告四:王*溪,女,汉族,201*年*月*日出生, 监护人:王*(被告三) ……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来事实: 2007年10月21日,王明*作为户主(乙方)与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三期工程建设指挥部(甲方)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载明:……,常住在册人口4人(包括王明*、王云*、张**、王*,其中王*系独生子女)。 2012年*月,王*与黄**登记结婚,双方于201*年*月生育一女取名王*溪。 2014年左右,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区域发展与治理中心出具的《安置户信息告知书》载明,王明*户协议人口5人,安置人口7人,安置面积为560平方米。包括王明*、张**、王*、黄**、王*溪、王云*,其中王*溪为独生子女,凭证按二人计算。 2017年**月**日,黄**和王*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拆迁安置补偿中王明*户独生子女的+1份额享受对象委托。《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王*系独生子女。但该协议书为2007年签订,而2014年左右的《安置户信息告知书》载明,王*溪为独生子女,凭证按二人计算。王明*作为户主,未对该告知书提出过异议,与拆迁单位签订了《五常街道多(高)层公寓回迁安置草签协议书》,并按照《结算通知书》支付了相应的房款,领取安置房屋。可见,《安置户信息告知书》记载的王明*户的家庭成员已经发生变动,且拆迁安置补偿内容更加详细明确,因此该表应当是根据安置户家庭最新现状来对2007年签订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进行最终的解释与落实,故王明*户中享受的独生子女的+1份额对象为被告王*溪。 …… 审 判 员 沈 国 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雅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