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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柳*与被告蒋XX系再婚夫妻,婚姻关系持续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处理财产,后原告柳*起诉过分割房产、被告蒋XX起诉过分割房屋按揭款。本案中,原告柳*把其它所有可能共同的财产和债务起诉要求分割或是分担。原告柳*诉请事项9条,要求被告支付的费用为741788元。 本案涉及的离婚后财产纠纷项目繁多,法律关系多,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帮助被告逐项抗辩,人民法院均予以采纳,驳回了原告柳*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小结: 1、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涵盖了绝大部分财产类型,包括民间借贷共同债务、拆迁安置费、拆迁赔偿奖励费、过渡费、村里股份分红、老房子出租收益、拆迁安置房出租收益等。 2、本案涉及到的离婚后财产纠纷项目多,需要一一抗辩,不能遗漏。 3、除了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抗辩外,对原告诉请违反一事不再理法律原则、原告有的诉请不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方面抗辩是本案的第二大特点。 代理词: 民间借贷需要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原告柳*当庭提供的证据不但不能证明18万元借款的存在而且有制造虚假债务的嫌疑,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追究原告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2009年3月5日签署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安置人员是袁*和蒋XX,该二人由于拥有座落于瓜山**号的私有住宅才有被安置资格。被告蒋XX获得安置房和拆迁补偿及奖励均是基于其婚前房产所有权,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虽然财产形式转变了但仍然属于被告蒋XX的婚前财产。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和《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可知,被告蒋XX2009年3月因拆迁所得赔偿及奖励费为被告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柳*起诉分割……等均未提供证据,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05民初10900号 ……主文略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柳*的诉讼请求。 审 判 员:于雷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朱佳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