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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二审改判案例4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改判案例一:

【审理法院】

一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改判)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浙01民终7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女, 196*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男,196*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女,196*年*月**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

……

本院认为,……。综上,洪**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9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

二、洪*、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洪**价款227247元。

三、驳回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审 判 员   姚 炜 强

审 判 员   孔 文 超

审 判 员   米 超 锋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亚 萍

改判案例二:

【审理法院】

一审: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塘栖法庭;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孟**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对照以下规定可知,一审判决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法发〔2018〕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2021〕21号《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释法说理时,应当针对争议焦点,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律调查等情况,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说明裁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理由。

二、一审法院连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都不予审核,直接应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一审原告提供的几十份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全部予以认可,严重违背法律原则的适用规定,比如“穷尽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本案中,对证据认定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很多,上诉人列举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几条:

……

【二审法院判决】(双方均上诉,二审判决减少了一审被告承担金额)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浙01民终97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女,汉族,196*年*月**日出生,

张*、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进,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孟**,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建造、装修总价金额,以及孟**、徐**、张*对房屋建造的投入情况。

……

关于孟**、徐**、张*对房屋建造的投入问题。……。在双方均无法有效举证的情况下,本院认为按常理双方均有出资且难以区分,该部分视为共同出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孟**支付12万元给张*作为补偿。

孟**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对徐**、张*提交的证据认定存在不当。对此,经审查,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举证,双方当事人亦有质证意见,一审未在判决书中载明虽有不妥,但未影响当事人权利行使。

综上,……判决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3民初407号民事判决;

二、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徐**120000元;

三、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徐**利息损失;

四、驳回张*、徐**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孟**全部反诉请求;

……

审  判  长    徐鸣卉

审  判  员    韩  昱

审  判  员    翟羽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潇翔

书 记 员     郝  鑫

改判案例三:

【审理法院】

一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二审判决结果】

   一审支持原告杭州**汽车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杭州**汽车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状】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错误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杭州**汽车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法院支持利息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也就是说,即使构成不当得利,需要返还的也是不当得利部分,一审原告诉请利息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二、上诉人杭州尚虹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不构成不当得利,理由如下:

1.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可知,《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承受方“绍兴**贸易有限公司”是被上诉人杭州**汽车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100%,其有义务承担(2019)浙0106民初75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上诉人所负债务。

2.被上诉人杭州**汽车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1)确定被上诉人负有20万元还款义务的(2019)浙0106民初7562号民事调解书作出时间是2019年10月10日,被上诉人陈述的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因是“因客观原因未按时向被告支付该货款”(判决书p2第5行),很显然这是不成立的。因为截至2021年8月10日,被上诉人并未主动履行过哪怕是一分钱的还款义务,而在这个时间之前,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至少有53400.97元。

(2)2021年8月10日拥有被上诉人100%股份的股东一次性支付了150000元,显然是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3.《债权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21年8月10日,这距离2019年10月10日作出调解书已经1年10个月,距离上诉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1年多了。上诉人签订此协议实属万不得已,是面对执行无力后的无奈选择,请问谁会心甘情愿给“老赖”减让5万元血汗钱?

4.被上诉人杭州**汽车有限公司缺乏向上诉人主张减让5万元货款权利的主体资格,因为被上诉人并非《债权转让协议》主体之一,被上诉人应该根据(2019)浙0106民初7562号民事调解书承担20万元的还款义务,被上诉人要求减让5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5.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取得通过执行程序划扣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无异于鼓励被执行人对抗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极大地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综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浙01民终5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尚虹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尚虹公司陈述其于2021年7月19日收到原审法院通过执行程序从**公司处划扣的款项50466.97元。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本案中,**公司与尚虹公司在另案买卖合同纠纷中经法院调解,确定由**公司支付尚虹公司货款200000元。……。考虑到尚虹公司收到划扣执行款的时间早于上述协议的形成时间,即使存在尚虹公司未如实披露其可转让债权金额的情形,也属于涉及债权转让的争议,故**公司主张执行款的给付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不能成立。……。综上,……,判决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1015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杭州**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审  判  长    韩圣超

审  判  员    孔文超

审  判  员    米超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潇翔

书记员   姚亦池

改判案例四:

【审理法院】

一审: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塘栖法庭;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诉讼请求】

1.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大安村10组油车浜*号的房屋西起三分之一归原告孟**。

2.判决原告孟**对上述房屋东南角楼梯、西北角楼梯、二楼外部平台享有共同使用权。

【一审判决结果】

  案涉房屋5层,其中第5层为阁楼;房屋1-3层合法审批,4-5层未合法审批;原告诉讼请求是1-3层分1/3、4-5层分1/3,但一审判决分割1-3层时,把原告应得的第23层的合法部分换成了未合法审批的第4层。

【上诉状主要内容】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将一审第一项中的“四层(含六个房间及过道)部分由原告孟**使用”改判为:第三层西边一间(含南北二个房间)、第三层中间一间(含南北二个房间)、第五层即阁楼部分由孟**使用;并判令被上诉人将上述房间交付给上诉人孟**。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将四层(含六个房间及过道)部分全部判归上诉人孟**使用,从程序上来说是错误的,从实体上来说也是错误的。

1.将案涉房屋的第四层全部给上诉人孟**是2022年2月23日下午一审法官看现场时被上诉人徐**、张*提出的调解方案,上诉人孟**是坚决反对的;一审二次开庭被上诉人徐**、张*均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一审法院如此判决,其中原因上诉人不得而知。

2.(2021)浙0110民初5646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原文如下:“原告孟**对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大安村10组油车浜*号房屋(以经合法审批面积为准)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案涉房屋的第一至第三层是经合法审批的面积,每层3间(每间分南北2个房间),三层共9间(共18个房间),上诉人应该分得3间(6个房间);但一审法院只判给上诉人1间即一层西边一间(含南北2个房间);将上诉人应得的经合法审批的2间(第二层1间、第三层1间)置换给上诉人未经合法审批的第四层的2间(第四层共3间,上诉人应得1间),这个错误不言而喻,明显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

3.未经合法审批面积(第四层、第五层即阁楼)的第五层即阁楼部分上诉人孟**也应该分得1/3,一审法院对这部分不分给上诉人只字未提,但愿这是一审法院漏判,请二审法院纠正这个小错误。

二、上诉人孟**一审诉请对案涉房屋使用权进行分割,对经合法审批的第一至第三层的分割诉讼请求与对未经合法审批的第四、五层的分割诉讼请求是明确分开的,一审判决故意混淆是非。

1.案涉房屋的第四、五层是未经合法审批的,政府随时有可能要求拆除,分割第四、五层使用权不能与经合法审批的第一、二、三层混淆。

2.由于司法实务中,对未经合法审批的面积人民法院能不能分割存在不同意见,上诉人一审起诉最开始只诉请了分割合法审批的第一、二、三层,并没有起诉分割未经合法审批的第四、五层。

3.第一次庭审中,审判员明确告知上诉人未经合法审批的面积也可以分割使用权,上诉人当庭表示增加分割第四、五层的诉讼请求,这才有了第二次开庭。这里有个细节需要说明,因为增加诉讼请求需要给对方答辩期、需要再次开庭,上诉人当时认为又要拖延时间,马上改变主意,说是不增加诉讼请求了,但审判员未同意。结束当天的庭审,上诉人孟**本人对增加分割第四、五层的诉讼请求是有担心的,担心一审法院把第四层全部判给上诉人,因为这是被上诉人徐**、张*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而这恰恰是上诉人坚决反对的。

4.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孟**明确表示,如果人民法院需要调整分割方案,上诉人同意调整到第三层但不同意调整到第四层。

三、上诉人孟**对案涉房屋分割的总体诉求是分得案涉房屋(分西、中、东三部分)的西边三分之一,在此基础上可以做如下调整:

……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判决书】(二审判决结果与上诉人诉求高度一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浙01民终7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

……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综上,……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大安村10组油车浜*号的房屋中,一层西边一间(含南北两个房间)由孟**使用,……;三层南边三间由孟**使用,……;四层以上的阁楼部分由孟**使用;通往三层至阁楼的西侧楼梯共同使用。

二、徐**、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上述第一项中由孟**使用的房屋部分交付给孟**。

三、驳回孟**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审  判  长    张巧薇

审  判  员    韦  薇

审  判  员    孔文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小敏

书 记 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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