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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拆迁安置  民间借贷  定金  离婚  继承  赠与  公司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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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诉改判案例3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改判案例一:

【审理法院】

一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争议事项】

   拆迁安置面积人均50平方米,户内成员有没有多分或少分的法定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6民初6764号

原告:杨*,男, 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男,195*年*月**日出生,

……

四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院认为,……。因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系二个不同概念,拆迁补偿是对原建筑物的价值补偿,该补偿应归原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共同所有,而拆迁安置是根据该户内人员的多少而确定,按实际安置人数计算进行房屋安置。在原被告双方未能就具体分割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院从各方当事人居住条件、经济能力、身份关系、共同生活情况以及房屋的实际情况,结合原被告双方对该房屋取得以及对家庭生活贡献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原告自身拆迁面积份额40m2……。

……

审 判 员   吕 后 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俊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给予上诉人杨*自身拆迁面积份额40m2是错误的,所考虑因素更是无一相关。(一审判决书p12)“本院从各方当事人居住条件、经济能力、身份关系、共同生活情况及房屋的实际情况,结合原、被告双方对该房屋取得以及对家庭生活贡献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原告自身拆迁面积份额40㎡,……”

上诉人杨*属于拆迁安置人口之一,按政策规定享有安置面积50m2,法律、政策面前人人平等,与人的高低贵贱无关。一审法院列举居住条件、经济能力、身份关系、共同生活情况、对家庭生活贡献的大小”纯属混淆是非,这些因素与安置面积的多少毫无关联。如果一审法院审判员认为这些因素是减少上诉人杨*应得面积的原因,应该一一讲明理由、相关性。

【二审法院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民终10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 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男,195*年*月**日出生,

……

上述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院认为,……。案涉房产拆迁时安置面积的多少由安置人口决定,故杨*基于其被安置人的身份享有的安置面积与其他被安置人相同,即享有安置面积50 m2

……

审 判 员   米 超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改判案例二:

【审理法院】

一审: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未使用真实姓名)

**在赌场放炮子,明知钱**赌博,借款给钱**,当然从形式上看借条是正常的,甚至还让钱**夫妻二人共同签名,由于收取砍头息,借款现金交付。汤**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到法院起诉钱**两夫妻,要求支付借款本金174000元、违约金34800元、计算至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76000元、2020年6月11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元。

钱**以汤**明知借款用于赌博、借款合同无效抗辩,认可还欠借款本金35000元。经过一审(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决钱**还款158000元,)、二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均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的抗辩,判决钱**归还汤**35000元,驳回汤**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5民初5603号

原告:**,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被告:张**,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5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审  判  长     包静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荣华

代书记员     王奕清

【被告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的判决超出一审原告诉请范围。

二、一审法院将已预扣10%利息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民终7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孙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铭,浙江都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判决如下:

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5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

**、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35000元;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审  判  长     张  蕊

审  判  员     程雪原

审  判  员     向夏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珊

改判案例三:

【审理法院】

一审:仙居县人民法院;二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事项】

   上诉人朱**委托易律师代书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21年9月9日作出的(2021)浙1024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金**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几个关键时间点

……

二、《离婚协议书》解析

1. 二处房产,案涉房产的价值远高于仙居县仙中路*号房产,且该房产属于上诉人朱**个人婚前财产;

2.“婚姻期间的债务由甲方承担”是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核心;

3. 从现有判决书可以判断,双方离婚前债务至少69.3万元,虽然这些债务判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从证据可以判断,这些债务形成时只有上诉人的前夫张**一个人签名,上诉人对这些债务并不知情;

4. 上诉人朱**与其前夫离婚的重要原因是:……;

5.上诉人朱**按协议第四条约定,于2018年6月29日履行了补偿其前夫30万元的合同义务。

综上,案涉房屋归上诉人前夫所有、上诉人补偿其前夫30万元的对价是其前夫承担婚姻期间的债务,其未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则不享有案涉房产全部产权的权利。

三、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金**主张其作为张**的债权人具有代位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之权利,如果该权利得到人民法院认可,则上诉人朱**相应享有要求一审原告金**承担张**义务之权利,现已知的债务为69.3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以下错误:

1.对离婚协议书所涉内容理解片面,未查清相关事实:离婚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债务承担,二处房产价值相差悬殊,上诉人已经按协议约定支付其前夫张**30万元;

2.案涉房产系非住宅性质的公寓,从买进起一直用于出租,由上诉人的儿子张**联系出租托管事宜,不存在上诉人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问题;

3.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但由于张**的去世导致该协议无法履行,从实体上的权利来讲,张**未履行承担债务的义务则不享有案涉房产全部产权的权利;从程序上来讲,离婚协议书不属于可以直接执行的法律文书,如果存在争议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一审法院径行裁决张**的债权人金**享有案涉房产的全部实体权利是错误的。被上诉人金**基于离婚协议书享有多少权利、需要承担多少相应的义务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综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金银华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10民终28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女,195*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女,197*年*月*日出生,

……

本院认为,(一)案涉房屋在被拍卖时尚登记在上诉人和张**名下,系两人的共同共有财产,虽然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张**所有,但属于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对外不产生物权效力。(二)本案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应受其约束。但是,应当将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置视为一个整体对待,不能单独以离婚协议某一条款认定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否则有违公平原则。比如,离婚协议虽然约定婚姻期间债务由张**承担,但法院在另案诉讼中并未据此判令上诉人不必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系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而与张建平发生借贷关系。相比较而言,案涉房产的物权登记显然更具公示效力。(四)根据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房屋出租托管合同等证据,案涉房产并非如一审所认定的“具有为张**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况且张**亦已去世。综上,朱**基于案涉房产的物权登记而非离婚协议约定所提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4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金**的一审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均由被上诉人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梅海波

审 判 员    陈  龙

审 判 员    陈文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庞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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