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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书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书 一、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来由和定义。 2015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112条、第113条首次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作出规定,但只是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运用的还比较少。书证提出命令,一般是指法庭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命令持有书证的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出书证,把法庭发出的这一命令成为书证提出命令。 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113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二、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详细规定。 2020年5月即将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下: 第45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按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启动是需要当事人向法庭申请的,这个申请书一般称之为“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书”。 而提出书证命令申请书需要满足3个条件才行:1、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2、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向法院书面申请;3、申请提出时间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若法庭经过审查,可以责令对方或者第三人向法庭提出该书证,这个行为称之为书证提出命令,这个命令是法庭发出的。 法庭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6条进行审查的,法院收到申请时,应当听取对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法院还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就此申请提供证据、互相辩论。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6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因此法庭经审查认为:1、申请提交的书证是明确的;2、需要提交的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是有必要的;3、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有着实质性的影响;4、该书证确为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则书证提出命令申请成立,会向对方当事人发出向法庭提出书证的命令。 另外,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的规定,某些情形下,当事人不申请,法庭也可以发出书证提出命令。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三、不履行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后果。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8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认定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并且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