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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拆迁安置  民间借贷  定金  离婚  继承  赠与  公司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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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房子怎么分?

一、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出资额不相上下,不管是为了组建家庭还是投资,分手后房子平分几乎没有争议。

二、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双方出资额天壤之别,分手后房子怎么分呢?或者说,出钱多的一方怎么才能让自己不吃亏或是少吃亏呢?举例分析如下:

(以下仅从财产角度分析,不考虑感情方面的得失)

小阳与小婧大学期间相恋,2015年毕业后留杭工作,2016年8月在拱墅区购买价值150万元小房一套,首付款50万元,小阳得到父母资助支付48万元,小婧拿出积蓄2万元,余款100万元银行按揭,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银行贷款双方签字。由于小阳工资约高于小婧,且小阳有父母资助,之后的按揭款大部分由小阳承担,小婧承担了3万元。一年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决定分手,房子怎么分呢?

小阳认为,自己出的钱多,房子归自己,小婧出了5万,考虑利息、房价上涨因素付给小婧8万元;小婧认为,房产证登记的是双方名字,没有约定份额,房子一人一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遂成诉。

小阳的诉求是要求小婧返还作为“彩礼”的房子份额,理由是房产登记上小婧名字是把房子的一部分作为彩礼,现在不登记结婚了,彩礼应当返还。小婧答辩称,首付、按揭自己都有承担,二人共同投资买房且房子登记了双方名字,应该一人一半。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当时双方是基于何种目的购房。也就是说,房子是小阳说的“彩礼”,还是小婧说的“共同投资”。法官经过审理认为,房子现市值约200万元,银行贷款还剩约90万元,房子实际价值的一半约55万元;如果小婧说的“共同投资”成立且房子有小婧名字,小婧分一半即55万元,那么小婧投资5万元,获得50万元利润;而小阳投资50多万元,获得的利润不到5万元;明显与常理相悖。而小阳主张购房时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才在房产证上登记小婧名字,“彩礼” 一说显然更为合理。

  人民法院认为,这套房子的一半份额属于“彩礼”性质,现在两人已经结束恋爱关系不再登记结婚,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小婧应当返还小阳“彩礼”即其占有的房屋份额,小阳应当返还小婧支付的5万元且考虑到利息、房价上涨因素,小阳还应对小婧做一些补偿。最后,人民法院判决房子归小阳所有,小阳支付小婧房屋折价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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