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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方也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通常认为该五种情形是赋予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违约方无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是违约方在守约方要求履行合同时的抗辩权,违约方不能据此主动提出解除合同。 那么,如果合同双方矛盾已经不可调和,已经出现“双输”局面、甚至已经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的情况下,面对守约方蛮横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要求,法律也只能支持吗? 律师观点: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违约方仍然拥有合同解除权,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主动承担违约金和诉讼费。 那么,违约方如何起诉呢? 1、可以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起诉 最高院公报案例的“XY公司诉冯某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违约方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最终获法院支持。 2、可以以“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为由起诉 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强制履行成本过高的情形下,强制履行显然是非理性的选择。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违约方可以以承担违约责任的代价换取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免除。 律师解析: 1、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违约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讲,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按约履行合同除了囿于法律规定的约束外,很大程度上还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在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时,虽然有强制履行的制度设定,但强制履行显然不可能适用于所有不自愿履行的情形。如果机械理解“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履行”,并一律排除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绝对的强制对抗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在某些个案中必然会耗费极大的社会成本。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也是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义务或者履行非金钱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因此,在出现上述情形时,违约方得以主张免除合同义务的履行。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