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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胡某某强制猥亵罪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浙0105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天亮、易德铭,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琴芳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姚天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共同租住于本市拱墅区中天西城纪4幢1307室的二楼。同年10月21日上午,被害人打算更换住所便告知被告人,被告人胡某某因爱慕对方遂趁机表白。 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趁其他室友不在之际,钻入被害人张某被窝,并掀开对方贴身背心摸其乳房、肚子等,遭到被害人反抗后,被告人胡某某仍旧强压住被害人,强行拉下对方内裤抚摸下体、大腿等部位。2015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接被害人张某报警之后,赶至 中天西城纪4幢1307室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发生情况报告表及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暴力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亦表示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建勇 人民陪审员 杨鑫 人民陪审员 张明 2016年3月23日 书记员 孙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