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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取保候审 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关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830日被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哥哥陈良钢的委托并经陈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现就对嫌疑人批准逮捕与否提出以下建议,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在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过程中,就拱墅区公安分局指控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这一罪名是否有异议,其一再表示有异议,其认为的确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更没有一次容留多人吸毒、注射毒品,同时也没有在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感情问题与妻子离婚,婚内没有生育子女,被拘留之前其一直独居生活,生活的不如意导致其长期失眠、抑郁。陈某某讲其被拘留之前曾服用过含有麻黄类成分的正规药物用于改善、治疗自己的失眠、抑郁症状,其判断对于归案后的阳性检测结果应为尚未代谢完的正常药物残留所致。

三、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明确表述,其被拘留之前已患有***等多种疾病,且****等疾病极易传染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在拘留之前的体检是否查出其患有上述疾病,请贵院予以明察。辩护人认为经医学检查如其确患有*****等疾病,如并且不能得以治疗、控制,则极有可能恶化或传染给同监室的其他在押人员,有碍看守所的安全管理。

四、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之前有稳定的职业,系杭州图兴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未被羁押之前,其公司业务正常经营,长期对其羁押会导致多项业务的正常进行,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商业运转,不利于社会和谐。

五、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土生土长的杭州人,户籍、工作均在杭州,如对其变更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至于发生脱逃等有碍案件侦查的情形。

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母亲早逝,父亲已八十余岁高龄,身体状况极差,谈到其父,其声泪俱下、悔恨不已,唯判可以早日恢复自由以尽孝道。

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辩护人认为基于嫌疑人的工作性质、生活现状、身体健康程度等现在,如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应可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否批准逮捕的问题上应进一步侦查。在重事实、重证据的同时,也应考量嫌疑人所涉罪名、嫌疑人的现状、是否适合继续羁押等诸多因素。恳请贵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以上意见,望予酌虑。谢谢!

辩护人: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       姚天亮律师

2017920

案件结果: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79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决定书文号:杭拱公(拱)取保字【201710767号。陈某某于2017921日释放,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文号:浙公拱(2017)第3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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